三部委: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明码标价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业银行应在其点、站等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实行*府指导价、*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和适用对象,所标示的价格应当相互吻合,真实一致。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站进行公示。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站向社会公示。
《办法》明确,实行*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和标准,实行*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
除规定实行*府指导价、*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总公司)的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