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学友·医院被告延误治疗时机,[].医师报,-7-12(21)
案例介绍
77岁的汪老伯因多年痔疮,于年11月25医院就治。主诉:便后出血,伴有物脱出7年入院治疗,门诊以“混合痔、直肠粘膜内脱垂”诊断收入院,后行混合痔外剥内扎内注术、直肠粘膜注射术。术后,大便每日一次、质软、无便血。见病情平稳,患者及家属要求,于年12月5日出院。
年2月18日,汪老伯因无明显诱因出现下腹腹痛、伴全腹腹胀,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肠梗阻、结肠恶性肿瘤、肝转移、腹腔广泛转移,患者接受剖腹探查术、结肠肿物活检、结肠造瘘术。虽经手术治疗,终因肿瘤病情严重,于年3月17日因冠心病、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去世。
事后,汪老伯的一双儿女汪某利、汪某虹认为,医院在对汪老伯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详细询问老人病史以及做必要的辅助检查,将主要的病症恶性肿瘤漏诊,致使患者恶性肿瘤未能及时发现,延误了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使患者的预期寿命缩短,医院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医院则认为,医院对汪老伯做对应的检查是准确的,且术后平稳,经家属同意后出院。医院对汪老伯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医院要求的是治疗痔疮,故医院对其做了相应的检查,不可能过度做全身其他方面的检查,因此,不存在漏诊行为。
协商不成,汪某利、汪某虹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10万余元。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鉴定。
鉴定结果
医疗行为与缩短患者预期寿命无因果关系
经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者在住院期间无有关结肠癌的体征及自诉,患者的主诉及体征均为肛门部疾患,与脾曲部的结肠肿瘤无相关性,医方未进行肠镜检查无原则性错误,认定医方漏诊、误诊的依据不足。医方在术后未将患者切除取出物送病理检验,违反了手术病理送检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
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恶性肿瘤早期诊断,及早治疗的时机无相关性,故与缩短患者预期寿命无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医院对被鉴定人汪老伯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汪老伯早期诊断、及早治疗的时机无相关性,医疗行为与缩短患者预期寿命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不支持患者死亡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医院在对汪老伯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医疗过错与缩短患者预期寿命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过错与缩短患者预期寿命无因果关系,且经鉴定人出庭表示按照患者的主诉诊断为肛门部疾病没有错误,医方即便是扩大了检查范围,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能够检查出患者的疾病。现经鉴定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可支持其主张,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医院医疗行为过错未必一概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国家《侵权责任法》对于因医疗过错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患者“有损害”,是否是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证明责任应当由主张者,即受害人一方承担。本案受害人一方依据举证责任申请鉴定,其鉴定意见虽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但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汪老伯早期诊断、及早治疗的时机无相关性,医疗行为与缩短患者预期寿命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做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医师报》7月12日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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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毕雪立值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