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年12月9日,患者张某因医院,经医院诊断主病为:便秘,住院7天。年12月17日,医院在患者村子做宣传,患者参加了就诊,医院院长诊断了患者病情,告知其有便秘的情况,医院告知患者便秘主要原因是得了痔疮。患者在年12月17日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混合痔。患者在医院做了割痔疮手术出院后,疼痛难忍去医院检查,三次检查医院院长均称是正常情况。患者从医院出院后第18天昏倒在厕所,还发高烧,医院就诊诊断出血热,建议做引流手术,开的消炎药,后又诊断为:败血症,医院住院3天,患者要求转院,医院治疗,诊断腹腔感染,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后感染性休克,低蛋白血症,住院2医院住院78天,诊断:坏死性脑膜炎,直肠肛管瘘,急性麻痹性肠梗阻。患者认为,医院对患者进行痔疮手术存在明显过错,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了误诊,耽误了患者的病情,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当地应对患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医院观点
医院的答辩意见:患者患坏死性筋膜炎病的患病机理复杂,是混合菌感染,患者所诉事实与本案不符,医院没有如实陈述其病情,医院病历记载,患者未告知既往病史,痔疮术后做了引流手术,且之前患者已有不适。医院对患者的病情无不合理诊疗。医院的答辩意见:医院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是及时规范的,不存在过错。患者因“寒战、发热3天”入院,入院初步诊断:发热原因待查:败血症?出血热?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后等,出血热为疑诊,并没有确诊,入院后立即给予抗感染治疗并伤口换药等措施,多次向家属告知病情为重症感染,在抗感染治疗效果不佳情况下联系重症会诊建议转科治疗。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患者的告知详细充分。患者入院已向患者家属谈明病情,并签署疾病知情告知书,年1月1日签署自动出院或转院同意书。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存在鉴定意见第一条所称的问题,患者入院期间按肛肠科门诊意见予以换药、抗感染等治疗。其次,我院重症医学科会建议转科治疗,因患者家属医院。鉴定意见所称“在传染科住院期间,确诊为肛周感染情况下,进行清洁灌肠不妥”缺乏相关依据。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第八版外科学P-页关于直肠肛管周围脓肿的治疗中未没有禁止清洁灌肠的规定。伤残等级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4的规定,结合手术记录应属七级伤残。护理期限24个月依据不足,违背客观事实,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8.6腹部空腔脏器损伤”8.6.2空腔脏器部分切除术:护理期应为30-60日。我院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未违反相关诊疗规范,无不当之处,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司法鉴定观点
鉴定意见为:(一)1、医院在对患者张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2、第二次治疗医院在对患者张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二)被鉴定人张某行腹壁造口术、肠减压术后,评定为五级伤残。(三)被鉴定人张某护理期限为24个月。法院观点
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本案经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程序共同选定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依据经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认可的鉴材病历,作出的司鉴中心[]临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该司法鉴定书的过错参与度,由医院按过错参与度70%、第二家医院按过错参与度30%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观点
本案件相对比较复杂,医院,所以在诉医院,这也给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医院的医生进行专业的辩论和沟通,这个难度太大,医院针对患者的观点都进行专业的反驳,患方并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在维权中劣势太大。备注:以上案例由医锤定因团队整理汇编,仅供参考交流学习,不经许可不许盗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长按上方